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现对下表中所列考生做如下处理决定,对以下处理决定如有不服,考生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有权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复核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考点
名称
|
课程名称
|
考生号
|
考试
时间
|
考场号
|
座位号
|
违规
事实
|
违规事实对应条款
|
处理依 据
|
处理
意见
|
呼市二十九中考点
|
教育学心理学
|
050193010735
|
2020年09月12日14:30
|
006
|
021
|
抄袭携带的资料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
|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
阿盟阿左旗高级中学
|
教育学心理学
|
052900010005
|
2020年09月12日14:30
|
017
|
003
|
回头旁窥后座答卷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第五条第九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20年10月19日